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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危害安全允许距离

信息来自:成都交博科技有限公司 小张 028-87789088   发布日期:2015年7月23日
1.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1)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根据计算炸药量、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安全允许速度以及爆破地质条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规定。当齐发爆破的计算炸药量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大一段药量。
  (2)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安全允许标准的具体要求由《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3)高耸建(构)筑物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塌落触地振动安全距离和爆破振动安全距离。
2.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1)露天地表爆破一次爆破炸药量不超过25kg时,应按规定计算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2)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保护对象(人员、客船、施工船舶和非施工船舶)、装药状况和装药量,综合确定。
3.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爆破安全规程》关于“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的规定;对设备或建(构)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4.其他规定
  (1)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IG432011的规定;
  (2)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应的规定。